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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业务
丈夫所立遗嘱涉及处分妻子财产部分能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05-20 访问量:149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父与郑母均系台湾地区居民,二人于1988年4月27日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张父原有一个儿子张大,郑母原有一个儿子郑二。双方婚后,郑二与张父办理了收养手续。1997年起,被继承人张父迁至南京市定居。2000年10月20日,张父取得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房产一处,房产面积446平方米,权利人登记为张父一人。2003年3月19日,张父自书遗嘱并办理公证,遗嘱第一条房产中第四款为“座落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一-二层)别墅一栋,登记余名下,由张大继承。”2016年9月15日,被继承人张父病逝。张大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郑母和郑二认为张大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诉讼期间法院以询价方式确认上述房产在2016年总价值为9366000元。

本案焦点:

  张父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遗产应该如何划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产归张大所有,张大返还郑母应得之夫妻共同财产9366000元的一半即4683000元。

  君远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在立遗嘱方式、遗嘱效力方面适用大陆地区法律。因此,本案中张大可根据遗嘱获得房产,但是遗嘱中对郑母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的处分无效,张大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返还给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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