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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卢父与被继承人章母是夫妻,卢父与章母育有两个儿子。章母于2018年2月8日书写字条,记载的内容为其所拥有的一幅画在长子处,产权应归两个儿子;当月13日,章母与卢父、长子、次子召开家庭会议,记载了章母名下的存款由长子保管处理,当日,章母又书写了遗嘱,遗嘱记载的内容为:对于房产归属于我的份额部份归长子、次子所有。卢父与章母名下有套共有房产,未约定份额。章母于2018年2月23日去世。
长子和次子后准备按照章母的遗嘱分割房产份额,但卢父认为遗嘱无效,且没有为自己保留必要份额,坚决不同意分割房产份额,长子和次子希望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份额。
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章母在2018年2月13日的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应当按照该遗嘱对房产进行继承;2.本案中是否应当在被继承人章母的遗产中给卢父保留必要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产由长子、次子各享有25%的所有权,由卢父享有50%的所有权。
君远所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1,被继承人章母在2018年2月13日的自书遗嘱应认定有效,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中,长子、次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字条”、“家庭会议”、“授权书”及遗嘱,长子、次子就其主张已完成举证责任;(2)卢父虽否认遗嘱的真实性,经法庭释明后却不申请对遗嘱中章母笔迹的真实性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2,卢父有较高退休金和津贴,也有一定医疗保障,同时亦享有涉案房屋50%份额,且作为其赡养义务人的子女(即长子、次子)均健在,有赡养能力亦当庭表示会安排好卢父的晚年生活,故在本案中无为其保留份额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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