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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无法办理贷款开发商能解除买房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4-05-17 访问量:137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9日,韩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韩某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两套商品房。合同约定韩某支付50%的首付款,余款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按揭贷款,贷款到达开发公司账户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韩某向开发公司提供贷款的相关资料,开发公司负责与银行联系办理贷款,逾期不能办理贷款的,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韩某一次性付款,若开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扣除房款总额10%违约金后15个工作内无息退还韩某已支付的购房款余款,若开发公司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韩某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

合同签订后,韩某按约定支付两套房屋首付款50%,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了相关贷款资料。后双方又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签订了合同及贷款资料向银行提交。开发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根据韩某的收入情况,要求韩某的首付款要达到63%。对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贷款事宜未及时办理。开发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韩某等购房人说明务必于8月12日前交清全款,否则将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于2019年8月12日通知韩某付清余款,否则退房;于2019年8月13日通知房屋已零售他人,要求退房;于2019年8月19日委托法律顾问向韩某发送手机短信称,收到短信后的三日内支付房款或协商购买面积的调整变更,否则将启动司法程序解除合同。后开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及韩某向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开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扣留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房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

君远观点:

开发公司韩某已2019年517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后90日内最后付款期限2019年517日计算合同最后付款期限2019年816日因此开发公司在此之前按要求韩某提前付款及表示已将房屋另售,违反了合同约定,韩某有权拒绝履行其付清房款的义务,以防止自己利益受损。此后开发公司在2019年8月19日又通知韩某可以以贷款外的方式付清房款,但未给予合理期限,故开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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