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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因二房东出租房屋期限超过房主给的期限,造成

发布日期:2024-05-17 访问量:130

案情简介:

高某承租曹某房屋用于经营宠物店,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高某向曹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

2019年5月11日,高某通过微信向荆某询问,其宠物店是否有兴趣接手,双方经过沟通后,荆某表示愿意接手上述店铺,高某告知荆某需支付转让费10万元,双方同时对店铺中的部分物品转让价格进行了协商。后荆某支付高某255600元,其中含转让费1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9万元,押金1万元以及物品转让费55600元。双方在沟通过程中,高某未明确告知荆某其与曹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届满,荆某也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询问。高某在荆某支付上述款项后将涉案房屋交付荆某,荆某继续用于经营宠物店。

2019年11月16日,荆某通过微信告知高某,房东礼拜三来过了,就是不租,没有理由,这两天就要清走。后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1月27日,荆某向高某发送律师函,要求高某返还押金1万元、转让费10万元,并赔偿营业损失42000元。

争议焦点:

     高某未如实告知租赁期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荆某转让费损失30000元。

高某将其承租的涉案房屋转让给荆某经营,双方形成房屋转租关系。房屋转租时,高某作为转租人应向次承租人如实告知其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关情况。由于租赁期限及能否转租续租等情况对荆某是否承租涉案房屋将产生重大影响,但高某作为转租人未全面如实告知荆某上述情况,给荆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高某应赔偿荆某转让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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