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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离婚我想要孩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5-20 访问量:137

案情简介

夏某与丈夫赵某婚后育有一子赵小小。后因感情不和,夏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小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赵小小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等重大支出由双方共同负担。

赵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夏某多次将自己及自己的家人打伤,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夏某性格暴躁,有家暴行为,现阶段自己虽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但经常看望孩子,与孩子关系良好,并且自己的父母有能力也愿意帮助照顾孩子,孩子由自己抚养更为有利,请求由儿子赵小小由自己抚养,如不能支持本人抚养孩子,请求对探望权进行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婚生子赵小小的抚养权归属问题;2.探望权如何行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定赵小小由母亲夏某直接抚养。

君远所认为,因赵小小出生后主要随夏某及夏某父母生活,同时赵小小年龄尚幼,为更有利于赵小小的成长、教育,使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确定赵小小由母亲夏某直接抚养。赵某提出的夏某有家暴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夏某存在家暴行为的事实,故不予采纳。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根据子女的生活教育实际需要,并结合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确定由被告赵某每月支付赵小小抚养费2700元,从20191月起支付至赵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赵某要求探望赵小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赵小小的健康成长,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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