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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老婆转移资产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5-20 访问量:152

案情简介

雷某和丈夫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2月分居。雷某曾于2014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宋某称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30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账户显示至201412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上述账号显示雷某于20134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999737.63元转至案外人王某名下。宋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以及婚后其经营商铺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雷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可以少分

君远所认为,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个人所有,宋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名下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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