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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执行全流程法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申请、财产线索调查、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等服务;

 


2. 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审查债权、财产管理变价、应收账款追收、分配破产财产、提议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与仲裁等;


 

3. 接受委托,协助客户处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包括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的中止、执行财产的移送与接收、未分配的执行财产处理、执行程序中费用的认定、执行成果的延用、对破产受理后执行行为的监督、破产申请被裁定驳回时执行恢复、执行终结、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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